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97號原告甲○○
丙○○共同特別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被告丁○○
乙○○上列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終結言詞辯論,茲因事實欠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