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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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37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徐順坤
徐邱鳳 徐永南 徐永源 徐憲明 徐正雄 徐寶珠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內戶籍謄本記載,被繼承人應尚有一手足(即出生別為『四男』),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應予補正;倘該繼承人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其已死亡。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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