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751號債權人甲○
號債務人順達石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2075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4月20日│150,000元│97年8月25日│SC0000000│├──┼─────────┼───────────┼───────────┼───────────┤│002│97年9月20日│150,000元│97年10月1日│SC0000000│├──┼─────────┼───────────┼───────────┼───────────┤│003│97年11月20日│918,000元│97年11月20日│S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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