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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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一四號
原告理想旅運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柒拾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陸拾萬元,折合銀元伍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貳仟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尚不足新台幣壹拾伍萬零貳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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