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茂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就民國108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
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
13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該訴訟救助裁定並未經撤銷
,揆諸前揭法文,在本案訴訟終結前,自毋庸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惟本院未及審酌上情,即於108年1月15日以上訴人
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駁回其上訴之裁定,尚有未恰,
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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