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131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陸冠良
被   告  徐智偉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秀雲
       徐梅花 (即 徐登福 之繼承人)
       徐錦貴 (即徐登福之繼承人)
       徐雨婷 (即徐登福之繼承人)
       徐宇恩 (即徐登福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
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3月7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被告就系爭貸款債務之清償狀
況?清償本金數額?抵充利息數額?利息起算日及計算方式
?相關事證為何?㈡、就系爭車輛拍賣相關事證或本院執行
之案號為何?㈢、請求存證、票裁費用、點交車費用、取車
費用之依據為何?相關事證為何?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3月7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是否不爭執兩造就貸款購買系
爭車輛乙節,達成合意?㈡、被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
1第3項,主張系爭契約不構成契約內容之條款為何?㈢、系
爭契約第3條貸款利率手寫部分係由何人書寫?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怡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