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6號
原 告 羅金瑩
一、上原告與被告 吳世弘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