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201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洪雄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洪雄已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死亡,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個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於111年10月20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陳洪雄提起訴訟,為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