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24號

原告 田楧華

被告 林政維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庭期當日攜帶曾繳交水費之憑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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