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7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黃霖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多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