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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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77號
原 告 蘇政賢
被 告 麗寶百貨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
訴訟代理人 鄭梅瑛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5年度再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兩造間之設櫃契約給付原告民國104
年2月營業收益180457元等語,被告抗辯依本院104年度訴字
第3090號確定判決,原告應給付被告796735元,足以抵銷本
件原告之請求等語,原告則以已對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等語
。經查:本件被告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之裁判,以本院105年
度再字第20號再審之訴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