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439號
原   告 桃園市陶仔園人文觀光市集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根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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