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06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羅秉成
訴訟代理人 李淑惠
許世雄
被 告 蔡瑞麟
訴訟代理人 邱琮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7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