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吳地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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