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大麻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年度毒偵字一六二二號被告陳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毒品大麻大麻一包驗後淨重○‧二二公克、包裝重○‧二七公克(見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聲請書誤載為毛重○‧四三公克)因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大麻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日賓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