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原告 王肇禧 被告 洪楚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34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王筑萱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