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64號聲請人尚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剛民 訴訟代理人 黃士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蔡世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民國)││├──┼─────────┼────────┼──────┼──────┼─────┤│001│友旭科技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 松山 │30萬元│103年8月5日│AB0000000│││ 楊力川 │分行││││├──┼─────────┼────────┼──────┼──────┼─────┤│002│友旭科技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松山│32萬7,018元│103年8月5日│AB0000000│││楊力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