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66號聲請人 馮麗珠 代理人 馮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徐千惠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6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成長基金│0003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3│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成長基金│0003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