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338號原告 黃皆居
劉寶蓮 黃春夫 被告 張富川
陳玉枝 李黃林冬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100年度訴字第355號),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富川、陳玉枝、李黃林冬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55號判決被告張富川、陳玉枝無罪及被告李黃林冬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石千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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