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15號聲請人綺譜錄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廣瑜 訴訟代理人 范可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全能製作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年1月31日│73,500元│SH0000000│││ 司王鈞 │八德分行││││├──┼─────────┼────────┼──────┼─────┼─────┤│002│全能製作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年1月31日│84,000元│SH0000000│││司王鈞│八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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