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參與犯罪組織│├────┼─────────────┼─────────────┤│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04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犯罪日期│91年5月24日(聲請書誤植為│91年年初某日│││91年8月間)││├─┬──┼─────────────┼─────────────┤│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1年度偵字第14769號│91年度偵字第1476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1年度訴字第1653號│94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實├──┼─────────────┼─────────────┤│審│判決│93年1月15日│96年7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1年度訴字第1653號│97年度台上字第1630號││判├──┼─────────────┼─────────────┤│決│確定│93年7月22日│97年4月17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要件││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禠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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