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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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
壹、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
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債務協商,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協商成立前後、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已還款之明細?請併再詳細說明毀諾時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與檢附證據。
㈡聲請人何時開始領取身心障礙者補助款新台幣4,000元?其
自民國95年7月10日起迄今每月收入(請詳列每筆收入之種類、來源、「正確」期間及金額)及證據(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請標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㈢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種
類、原因及種類,與各項支出之細目、計算方式及證明,暨前開各項支出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
㈣何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與證
物16生活明細表所載金額前後不符?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究係若干?㈤聲請人需繳納房貸之起迄日期、每次實際還款金額及證明。
㈥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實際居住於聲請人住所地?㈦聲請人自95年7月10日起至97年7月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㈧97年7月10日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二、依聲請狀所附證物4第3頁之記載,聲請人曾經擔任新社企業社負責人,請陳報該企業社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或合夥或其他?該企業社現有無在經營?如未經營,是否已頂讓他人經營或已辦理註銷登記?並提出該企業社之登記證、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營業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契約書等)。
三、提出下列書證:㈠聲請人所有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謄本(依聲請狀所附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其有房屋1筆及土地5筆)。㈡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狀僅附94及95年度)。
㈢正確之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誤載部分,請據實更正)。
四、聲請人擁有房屋1筆、土地5筆,應予鑑價,以查明聲請人是否資產大於負債,而無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所需鑑定費用聲請人應配合繳納。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珮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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