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丁○○
乙○○相對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規定明確。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28%,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明無誤。
三、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1│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聲請人墊付│├──┼────────┼───────┼───────┤│2│鑑定費(97/5/16)│65,000元│聲請人墊付│├──┴────────┼───────┼───────┤│合計│74,250元│聲請人墊付第一││││審裁判費及鑑定││││費合計74,250元│├───────────┴───────┴───────┤│說明:││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下:││││⒈相對人甲○○、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0,790元││(74,250元×28%=20,790元)││││2.聲請人丁○○、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53,460元││(74,250元-20,790元=53,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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