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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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東勝 選任辯護人 許琬婷 律師
林盛煌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於112年5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112年6月9日向本院具狀上訴,然前開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另狀補陳,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上開裁定並於112年8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然迄今上訴人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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