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三重簡易庭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一一二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具狀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此乃上訴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內未依首揭規定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理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游婷麟~B法官李君豪~B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B書記官李錦輝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