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一七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筒子肆拾粒、骰子肆拾粒、排尺壹支、帳單參張、抽頭金新台幣四萬五千八百元沒收之。
事實
一、乙○○、丙○○與丁○○、己○○、 黃宗亮 (此三人已另案判決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由乙○○、丙○○向甲○○(另案判決確定)以約定每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代價,承租其所有坐落臺北縣中和市○○路○○○號地下室供渠等經營賭博場所之用,並由乙○○、丙○○二人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提供其二人所有之麻將筒子、骰子為賭具,丁○○、己○○、黃宗亮於賭博現場負責把風、清場等工作,而連續聚集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並約定賭客輪流作莊,每萬元抽頭三百元予乙○○、丙○○。嗣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凌晨一時許,適有賭客 周世勳吳正幸葉大光 、胡維倫、 潘希賢徐嘉銘白亞鑫周忠義郭勇佑鍾少風鍾敏雄楊國安 、許自欽、 黃耀榮郭秀蘭劉宗萬張妙洪崇志徐國峰林金鈴侯志明 、楊永祥、 楊雪美許正雄林貴雲潘自強簡益郎鍾富美邱春梅曾榮華許志明林啟義莊豐良 (以上賭客另案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簡易庭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審結)在上址賭博財物,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麻將筒子肆拾粒、骰子肆拾粒、排尺壹支、帳單參張、乙○○、丙○○所得抽頭金四萬五千八百元及賭客之賭資二十九萬九千二百元。於警方查緝時,乙○○、丙○○推由丁○○、己○○、戊○○(另案判決確定)出面頂替,嗣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二六號賭博案件審理中,丁○○、己○○、戊○○、甲○○始供出上情。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丙○○對右開事實均矢口否認,被告乙○○辯稱:伊並無向屋主承租房屋,且是第一次去賭玩,只是單純之賭客云云。被告丙○○則先辯稱:乙○○是伊之朋友,伊是拿錢借給乙○○,因為乙○○說他欠錢,打電話給伊,叫伊去捧場,到賭場伊借乙○○二十八萬元,自己帶一萬多去玩云云。後又辯稱:當天是伊朋友叫 阿亮 ,叫伊投資五萬元,可分紅,阿亮之名字伊不知道,當天阿亮也有在場賭博,也有到警局作筆錄,伊並無與乙○○共同承租該屋,如果有承租,應該有租約,依只是借錢給阿亮云云。經查,右揭地點(臺北縣中和市○○路○○○號地下室)係由被告二人共同承租,供渠等經營賭博場所之用,已經證人即屋主甲○○於本院調查時當庭證述明確,與證人丁○○、己○○、戊○○證稱:乙○○、丙○○為賭場負責人等情節相符,復有證人即參與賭博之 周士勳 證述:現場以推筒子賭博,屋主為 林金德 (甲○○),一萬元抽三百元等情歷歷。被告二人於查獲時在場,並於偵查中出資為證人丁○○、己○○、甲○○、黃宗亮等人繳納保證金,是被告與證人丁○○等人顯無何嫌隙,證人自無無端誣陷之理。且有麻將筒子四十粒、骰子四十粒、排尺一支、抽頭金四萬五千八百元、帳單三張及賭資二十九萬九千二百元扣案可證,被告二人所辯純係諉卸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第二百六十八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二人以一行為觸犯前揭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公訴人認被告二人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容有誤會,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乙○○、丙○○與丁○○、己○○、戊○○五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前後數行為,時間緊密,犯意概括,所犯又係同一構成要件之行為,爰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等人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麻將筒子四十粒、骰子四十粒、排尺一支、帳單三張為被告乙○○、丙○○所有,供賭博所用,抽頭金四萬五千八百元為犯罪所得,均應依法宣告沒收。賭資二十九萬九千二百元非被告所有且,已另案由本院簡易庭裁處,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伯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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