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周奇杉 律師 黃慧婷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七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李春地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