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債務人 劉文忠 代理人 陳盈潔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件:1.債務人固於民國98年4月23日更生補正狀,提出債務人
之母親歐美女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惟內容係以個人申報所得之資料為據,僅為個人所得內容之參考,非認定個人所得之唯一依據,且本院函查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有關台北縣○○鄉○○○路○段○○巷○○號10樓由何人居住乙節,據覆略為,有一女子承租,惟其早出晚歸;數度派員查訪不遇等語,是請說明債務人之母親歐美女目前是否有工作,若有,則列表說明自96年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自民國96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2.據債務人所提母親歐美女之勞工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歐美女業於97年10月3日退保,是請說明其有無領取老年給付或其他給付,金額若干?
3.請說明債務人住所地,台北縣○○市○○路○段○○○號22樓之二,為何人所有?何以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並無房租之支出金額?又配偶 郭姿足 名下有不動產,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何以任由配偶之母親收取租金,而不由配偶自行收益、處分,以增加家庭收入,清償債務?
4.請說明何以債務人配偶之哥哥 郭俊男 ,需以債務人配偶郭姿足之名義從事投資公司、買賣房屋,而不自己出名之真正理由?
5.又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是以,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間,須經歷經濟困苦之過程,其生活程度當然必須相當之節制,除應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償還債務外,尚須節流儉樸其生活需求而適當控制其生活費用支出,俾勉力履行債務,然債務人所提出之個人每月必要支出合計2萬8,622元,遠超過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10,792元,似有未撙節支出、不當浪費之情形。請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最低生活費標準。又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