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095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5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邱瑞祥法官黃麟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