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蔡秀治
被 告 柯宜蕙
被 告 葉威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7月11日共同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22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86年7月11日,被告
並共同簽發同面額之本票1紙供擔保。詎屆期被告未依約清
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1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86年7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