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㈠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五二號
上訴人寅○○法定代理人 沈兆熊 被上訴人甲○
未○○
辛○
壬○
癸○
子○丑○○
卯○申○○乙○○丁○○○辰○○午○○庚○○己○○巳○○
戊○丙○○即上訴人臺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七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滕允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