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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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330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詠瑞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詠瑞實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3月22日起至125年3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詠瑞實業有限公司於①95年8月14日②96年6月20日邀同訴外人乙○○、 蘇素麵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15,000,000元②28,000,000元,約定利息①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機動牌告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點835②按聲請人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牌告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點33計算,借款期限①自95年8月14日起至100年8月14日②自96年6月20日起至106年6月2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①96年7月14日②96年7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0,0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2件、本票影本1件、客戶貸款資料明細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33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新市鄉○○○段│1489│建│0│00│5667│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