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97年度訴字第24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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