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