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55號聲請人 吳先健 即 吳踩蓮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呂子彥┌─────────────────────────────────────────────────────┐│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吳踩蓮兒│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豪福旅行社│103,000元│42860│96年2月14日││││限公司西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