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守光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5款、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未另選任管理人)。查債務人有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公同共有)、三陽牌自用小客車1輛(車牌號碼000-0000、民國79年出廠、汽缸容量1,493CC),經債務人陳報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上開汽車因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後無甚清算實益。而上開不動產經本院於105年7月28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債務人繼承其父 劉寶來 所遺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經鑑價結果為新台幣(下同)808,500元,該建物由其母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取得其中2分之1,扣除上開2分之1後所餘者由債務人及其他
5名繼承人繼承而公同共有,債務人之應繼分為6分之1,因該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公同共有權不易變價,因而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70,000元代之以供清償,上開金額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並公告,予以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