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24號聲請人 林琦雯 聲請人 林錫川 相對人 林坤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林坤冬之戶籍地為臺中市○○區○○路○○○巷○○號,且相對人主責社工亦在臺中市,而其現實際居住地目前位於臺南市馨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臨時安置處所),此有戶籍資料及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頁、第3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之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洽,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兆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永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