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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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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