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董國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秀琴 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第1審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千元。另依同第77-1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向第2審或第3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故本件應徵得第2審之裁判費為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挺梧
法官林中如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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