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7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原告 莊淯淞 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李伯璋 (署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6月29日送達由原告之同居人 張惠真 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