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130號
原 告 高錦榮
被 告 李瑞淇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
○段○○○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自民國103年12月起至
交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然原告未提
出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系爭
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及最新房屋稅籍資料等相關證據資
料到院,並說明請求被告按月給付2萬8,000元部分是否為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