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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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7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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