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2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元,由被告本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證書、囑託拘提報告附卷可參,堪認其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余德正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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