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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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58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王昇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異議人)王昇對於10
6年度執字第2412判決有異議,有鑑於違反比例原則,懇請撤銷原判決,異議人在6月5日以針對被害人損失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另行裁罰的部分現已撤銷,異議人自幼體弱多病,又因本案勞心勞力,日夜操勞,經常出現夜不成眠,鬼哭神嚎,基於以上理由懇請暫緩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係針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412號執行指揮書。查:
⒈異議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272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罰金1萬3000元確定,罰金部分已於106年6月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72號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首堪認定。
⒉又上開確定判決之有期徒刑部分,異議人於106年6月7日
到案執行,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分期給付易科罰金,經同署檢察官准以易科罰金,並准以分3期繳納等情,有同署106年度執字第2412號案件106年6月7日執行筆錄、同署檢察官106年度執字第2412號指揮易科罰金命令各1份在卷足據,是異議人已到案執行,並聲請分期給付易科罰金,同署檢察官依確定判決之意旨執行,並准異議人以分期給付易科罰金,經核同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可言。綜上說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若異議人之真意係對上開確定判決仍有不服,則異議人應循確定判決之救濟程序;若異議人之真意為聲請暫緩執行,則異議人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聲請,均非向本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