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屏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
99年6月22日以屏警分偵字第09900177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枝、瓦斯鋼瓶10個、鋼珠1包及六角扳
手1支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9年6月5日2時40分許。
⑵地點:屏東縣屏東市○○路○○○○○號前(廣東路郵局)。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携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枝、瓦斯鋼瓶10個、鋼珠1包及
六角扳手1支。
⑷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
告表。
⑸照片8張。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查獲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時
,該槍枝已插入彈夾,且彈夾內填裝有19顆鐵珠,固所安裝
之瓦斯鋼瓶因瓦斯洩溢耗盡,無以供給擊發之動力,惟依據
被移送人自稱曾持以射擊穿透紙板,故依一般日常生活與活
動經驗,被移送人應能理解彈丸(鐵珠)擊中人體可對皮膚
造成穿透性傷害,而有傷及他人之危險與有危害安全之虞,
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收警惕之效。另扣案扣案類似
真槍之玩具槍1枝、瓦斯鋼瓶10個、鋼珠1包及六角扳手1
支係屬被移送人所用以違犯本法之工具,並為被移送人所有
,業據其自陳在卷,均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
1款、第3項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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