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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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963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麗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存證信函之清晰之回執。
二、提出債務人莊麗華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