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坤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編││宣││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犯罪日期├─────┬────┼─────┬─────┤│號││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3月│97.10.27│高雄地院│98.02.24│高雄地院│98.03.16│││二級│││98年度審簡││98年度審簡││││毒品│││字第911號││字第911號││├─┼──┼──┼────┼─────┼────┼─────┼─────┤│2│施用│3月│97.11.30│高雄地院│98.04.22│高雄地院│98.05.11│││二級│││98年度審簡││98年度審簡││││毒品│││字第1076號││字第1076號││├─┼──┼──┼────┼─────┼────┼─────┼─────┤│3│施用│3月│97.09.04│高雄地院│98.12.10│高雄地院│99.01.11│││二級││採尿回溯│98年度審簡││98年度審簡││││毒品││72小時內│字第4778號││字第4778號││├─┼──┼──┼────┼─────┼────┼─────┼─────┤│4│販賣│5年│97.11.23│高雄高分院│99.03.15│最高法院│100.07.07│││三級│6月││99年度上訴││100年台上││││毒品│││字第50號││字第3666號││├─┴──┴──┴────┴─────┴────┴─────┴─────┤│備註:編號1至3所示之3罪,前經本院99年度審聲字第737號定執行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