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坤葆
陳麗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廖本儀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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