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65號原告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
蔡炳楠 律師被告新北市市立佳林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謝建成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張雯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李佩寧 」記載,應更正為「謝建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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