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聲沒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淨重零點零壹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叁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經查:扣案之白粉1包經送驗,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憑【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合計淨重0.01公克,空包裝袋重0.31公克)】,是故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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